1、防治提升運輸事故安全技術措施
(一)防治提升事故的主要措施
1、每天必須檢查提升鋼絲繩、絞車、連接裝置、過卷裝置、制動閘和自動保險裝置等,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
2、鋼絲繩頭必須纏接并用卡繩裝置,繩孔不得有稅利的邊緣,綱絲繩的彎曲不得形成銳角。
3、提升絞車安設后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2006版)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下部車場設有信號和躲避硐室,上部車場設置阻車器。阻車器平時關閉,放車時方準打開。采區運輸、材料上山必須設置躲避硐及防跑車裝置,井巷相交地點須設置路標,安全出口須經常清理和維護。
5、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在傾斜井巷內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
②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輛或區段的阻車器。
③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④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⑤在變坡點下方略大于一列車長度的地點,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接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欄。
⑥在各車場安設甩車時能發出警號的信號裝置。
⑦上述擋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放車時方準打開。兼作行駛人車的傾斜井巷,提升人員時,傾斜井巷中的擋車器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是常開狀態,并可靠地鎖住。
6、提升裝置必須有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井底車場和井口之間,井口和絞車房之間除有信號裝置外,還必須有直通電話。
7、嚴禁蹬鉤和礦車內乘人。行車時,應發出聲光警示信號嚴禁行人。
8、有提升裝置的斜巷,堅持“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原則。
9、提升鋼絲繩應按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更換。
9、設置防跑車裝置并保證其可靠運行。
10、新安裝的礦井主要提升裝置,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運行后的設備,必須每年進行1次檢查,每3年進行1次測試,認定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11、主要提升裝置必須配有正、副司機,在交接班升降人員的時間內,必須正司機操作,副司機監護。
12、每班升降人員前,應先開1次空車,檢查絞車動作情況;但連續運轉時,不受此限。發生故障,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
13、提升絞車必須裝設深度指示器、開始減速時能自動示警的警鈴與不離開座位即能操縱的常用閘和保險閘,保險閘必須能自動發生制動作用。
常用閘和保險閘共同使用1套閘瓦制動時,操縱和控制機構必須分開。
14、鋼絲繩繩頭固定在滾筒上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必須有特備的容繩或卡繩裝置,嚴禁系在滾筒軸上。
(b)繩孔不得有銳利的邊緣,鋼絲繩的彎曲不得形成銳角。
(c)滾筒上應經常纏留3圈繩,用以減輕固定處的張力,還必須留有作定期檢驗用的補充繩。
15、傾斜井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2倍于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
(7)主要提升裝置必須備有檢驗合格的備用鋼絲繩。
(9)對使用中的鋼絲繩,應根據井巷條件及銹蝕情況,至少每月涂油1次。
(10)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銹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得用作升降人員。
鋼絲繩銹蝕嚴重,或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松動時,不論斷絲數多少或繩徑是否變化,必須立即更換。
16、使用和保管提升鋼絲繩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新繩到貨后,應由檢驗單位進行驗收檢驗。合格后應妥善保管備用,防止損壞或銹蝕。
(b)對每卷鋼絲繩必須保存有包括出廠廠家合格證、驗收證書等完整的原始資料。
(c)保管超過1年的鋼絲繩,在懸掛前必須再進行1次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d)直徑為18mm及其以下的專為提升物料用的鋼絲繩(立井提升用繩除外),有廠家合格證書,外觀檢查無銹蝕和損傷,可以不進行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所要求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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