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六條 突出礦井必須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簡稱區域預測)和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簡稱工作面預測)。
突出煤層經區域預測可劃分為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和無突出危險區。采掘工作面經工作面預測可劃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對采掘工作面實施防治突出措施后,應按工作面預測方法進行措施效果檢驗。措施效果檢驗指標都在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以下的,認為措施有效。
第一百八十七條 在突出威脅區內,根據煤層突出危險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進30~100m應用工作面預測方法連續進行不少于2次的區域性預測驗證,其中任何1次驗證為有突出危險時,該區域應改劃為突出危險區。
在無突出危險區內,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八十八條 在突出危險區內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當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應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經措施效果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采掘作業。
每執行1次防治突出措施作業循環后,應再進行工作面預測,如預測為無突出危險,仍必須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連續2次預測為無突出危險,該工作面方可視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每預測循環應留有不小于2m的預測超前距。
在無突出危險工作面進行采掘作業時,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一百八十九條 保護層的開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于50m或下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于80m時,必須對保護層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
礦井首次開采保護層時,必須進行保護效果及保護范圍的實際考察,并不斷積累、補充和完善資料,以便得出保護效果及保護范圍的參數。
第一百九十條 預抽煤層瓦斯后,必須對預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進行檢驗,其有效性指標應根據礦井實測資料確定。如無實測數據,可依據下列指標之一確定:
(一)預抽煤層瓦斯后,突出煤層的殘存瓦斯含量小于該煤層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
(二)煤層瓦斯預抽率大于30%。
采用煤層瓦斯預抽率作為有效性指標的突出煤層,在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用工作面預測方法對預抽效果進行經常復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掘進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有效時,允許的進尺量必須同時保證在巷道軸線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檢驗孔超前距。
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有效時,允許的推進進度必須同時滿足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檢驗孔超前距。
當防突措施無效時,不論措施孔還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須采取防治突出的補充措施,只有經措施效果檢驗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前提下進行采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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