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下可移動式救生艙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1、選用的救生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其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應符合所服務區域的特點,數量和總容量應滿足所服務區域人員緊急避險的需要。
2、救生艙應具備過渡艙結構,不設過渡艙時應有防止避險人員進入救生艙內時有害氣體侵入的技術措施。過渡艙的凈容積應不小于1.2米3,內設壓縮空氣幕、壓氣噴淋裝置及單向排氣閥。
生存艙提供的有效生存空間應不小于每人0.8米3,應設有觀察窗和不少于2個單向排氣閥。
3、救生艙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氣密性。艙體抗沖擊壓力不低于0.3兆帕。在+500±20帕壓力下,泄壓速率應不大于350±20帕/小時;艙內氣壓應始終保持高于外界氣壓100~500帕,且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節。
4、救生艙應選用抗高溫老化、無腐蝕性、無公害的環保材料。艙內顏色應為淺色,外體顏色在煤礦井下照明條件下應醒目,宜采用黃色或紅色。
5、救生艙的設置地點和安裝應有設計和作業規程,并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在安裝救生艙的位置前后20米范圍內煤(巖)層穩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通風良好,無積水和雜物堆積,滿足安全出口的要求,不得影響礦井正常生產和通風。
6、接入救生艙的礦井壓風管路、供水管路及通訊線路應采取防護措施,具有抗沖擊破壞能力,管路與救生艙應采用軟聯接。
7、救生艙安裝完成后應進行系統性的功能測試和試運行,滿足要求后方可通過驗收。
8、拆裝、運輸和移動救生艙時應有保護措施,編制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拆裝、運輸和移動過程中不損壞救生艙。救生艙移動后應進行一次系統檢查和功能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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