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一條 新礦井的地質精查報告中,必須有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應進行1次煤塵爆炸性試驗工作。
煤塵的爆炸性由國家授權單位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必須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煤礦企業應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產。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采區運輸巷與回風巷、采煤工作面運輸巷與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地點都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并安設支管和閥門。防塵用水均應過濾。水采礦井和水采區不受此限。
第一百五十三條 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并設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產生煤(巖)塵的地點應采取防塵措施:
(一)掘進工作面的防塵措施必須符合本規程第十七條的規定。
(二)采煤工作面應采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圍巖有嚴重吸水膨脹性質、注水后易造成頂板垮塌或底板變形,或者地質情況復雜、頂板破壞嚴重,注水后影響采煤安全的煤層;
2.注水后會影響采煤安全或造成勞動條件惡化的薄煤層;
3.原有自然水分或防滅火灌漿后水分大于4%的煤層;
4.孔隙率小于4%的煤層;
5.煤層很松軟、破碎,打鉆孔時易塌孔、難成孔的煤層;
6.采用下行垮落法開采近距離煤層群或分層開采厚煤層,上層或上分層的采空區采取灌水防塵措施時的下一層或下一分層。
(三)炮采工作面應采取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應沖洗煤壁,爆破時應噴霧降塵,出煤時灑水。
(四)采煤機、掘進機作業的防塵必須符合本規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液壓支架和放頂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須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
(五)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應安設風流凈化水幕。
(六)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以及地面篩分廠、破碎車間、帶式輸送機走廊、轉載點等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
(七)在煤、巖層中鉆孔,應采取濕式鉆孔。煤(巖)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放鉆孔難以采取濕式鉆孔時,可采取干式鉆孔,但必須采取捕塵、降塵措施,工作人員必須佩戴防塵保護用品。
第一百五十五條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礦井的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的煤層、相鄰的采煤工作面間,煤層掘進巷道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煤倉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地點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必須用水棚或巖粉棚隔開。
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或沖洗沉積煤塵,定期撒布巖粉;應定期對主要大巷刷漿。
第一百五十六條 礦井每年應制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礦井應每周至少檢查1次煤塵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或巖粉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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